国务院公布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新变化 |
国务院公布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新变化
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 《条例》所称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 而此次《条例》发布的一大亮点是,首次将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。《条例》第七十七条指出:“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。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,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。”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,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,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。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,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,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从管理实践 上看,牙膏产品有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,如原料管理、功效宣称、标签管理等。 有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,药监部门将根据牙膏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,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、发布。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我国化妆品市场多年来一直呈现蓬勃发展态势。据欧睿数据显示,2018年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达到4102亿元。2004~2018年的年均复合增速为10.56%。但在当前化妆品市场中,夸大化妆品功效的问题比较突出,化妆品产品标签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情况时有发生。 此次《条例》实施后,化妆品的功效说明将得到规范化管理。对化妆品功效进行虚假宣称问题比较突出,误导了消费者,扰乱了市场秩序。为治理这一问题,《条例》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确立了以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主,同时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。 一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负责; 二是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并公开依据摘要,接受社会监督; 三是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,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化妆品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; 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相应罚则。 此外,《条例》中改变了以往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,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管理要求,而是改为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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